《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解:(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二)一方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要求;(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四)一方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向双方了解情况。对于双方了解情况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有必要查明有关家庭暴力的事实。
有家庭暴力的事实,是指有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事实。其客观表现为配偶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有一方被认定为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称为虐待行为。法律不会要求当事人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只有当当事人无法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时,才会要求法院出具伤情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等证明事实。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对家庭暴力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则不应予以调解,必须进行调解。
2、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是十分严厉的,一旦发生不利于对方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必须坚决制止,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要求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家庭暴力是与社会文明相违背的,也是一种对他人人格的侵害。因此,无论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必须坚决制止。同时,家庭暴力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都比一般行为更加严重。因此,一旦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时,就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无任何过错,无和好可能,无共同财产和子女。
对于当事人的过错,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应查明其与对方是否在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或者是否存在因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对于有过错一方,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其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3)遗弃家庭成员;(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时应当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情节判决准予其离婚。
4、双方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履行的,视为共同决定。
从《民法典》对家暴的定义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受害人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而家庭暴力通常都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就给当事人离婚的权利埋下了隐患。但对于有家暴者而言,如果没有及时报警,造成证据的缺失和无法挽回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处理家庭暴力争议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掌握主动权,防止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完善而导致诉讼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