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近日,广东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机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家暴受害人家庭救助机制。意见要求各地在实施家庭暴力后三个月内,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精神,对涉及家暴受害人的报案给予优先办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救助工作,保护受害人不受伤害。对因公安机关未依法受理或未及时受理、未保护受害人隐私而造成伤害后果、无法确定受害人身份或者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警制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受害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不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必须以家庭暴力为前提和基础。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突发性,其严重程度往往影响着当事人生活质量,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具有重大影响,是一种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家庭暴力造成伤害死亡的人数超过2万人。
二、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伤害后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1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人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家庭成员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在受理申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违反《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内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所进行的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将家暴报案求助信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及时通报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及有关组织。
四、家庭暴力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摧毁、贬低、侮辱或威吓等手段,造成对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以达到迫使受害人屈服的目的。从不同类型家庭暴力的性质来看,不同的加害者可能会使用不同的暴力手段,甚至使用暴力方式达到同一目的;但也有一些家庭暴力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用言语、行动等进行暴力来实现目的的;还有一种是因施暴者或受害者个人生活态度问题所产生的精神暴力。这些都是必须予以制止的行为。
五、各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报警给予优先办理,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将家暴受害人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并且有“禁止家庭暴力”标识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有故意伤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由人民法院发出。有困难的家暴受害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