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每个人都向往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最终还是无法走到一起。分手也成了很多情侣的终身大事。在爱情结束之后,想要追回自己的财产,并不容易。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因为分手之后才发现自己曾经许下的承诺无法实现,于是请求法院返还当初赠送给对方的钱款。其实这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如果双方因为分手导致感情破裂,是可以要求返还钱款的。
一、关于分手的情形,双方分手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同居期间,一方提出分手或同居生活期间矛盾激化导致感情破裂。2、一方自愿与第三者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双方因家庭、社会等原因分居已满2年,且没有共同生活过的经历;4、双方在一起时间较长达2年以上,但没有生育子女;5、因一方酗酒、赌博、吸毒、赌博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造成分居。
二、返还钱款后,如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赠与的财产已交付但未交付的;(二)赠与的财产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前款所称家庭生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家庭为生活背景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恋爱期间赠送给对方的钱款可以撤销;分手之后才要求返还该笔钱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判决,当事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但借贷关系成立与否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借款人借款,借款人请求其偿还借款和利息于起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因借款发生纠纷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借贷双方对纠纷发生的事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不明确(如借贷双方对债务分期给付有约定则按其约定)的,按照一般借款纠纷处理。”之规定。结合双方当时实际借款情况和当时的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双方实际借款期限未到即构成借贷关系起诉,因借贷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并解除同居关系,应视为其对原借贷关系不存在的抗辩事由而应驳回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