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从加害人视线内赶走。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受到家庭暴力而遭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主体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发出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申请要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条件时,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2、具体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而作出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保护民事主体(即受害人)人身权利,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而作出且必须立即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保护民事主体(即受害人)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措施。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采取书面裁定与口头裁定等多种形式。
3、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禁止构成暴力行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施暴人存在主观恶意;有实施暴力的现实危险;在家庭中具有无过错行为;受害人具有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由;需要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有明确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事实以及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裁定时面临各种危险等。实践中要严格执行这一制度需要法官综合考量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带来哪些不利后果,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其相对自由和处罚。
4、保护令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行政命令,它是一种强制性执行措施,如果违反了保护令,人民法院就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定措施来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被执行人给予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拘留;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如严重损害后果)且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人民法院审理后是否撤销或者变更上述裁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评议,也可以单独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员可以根据当事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提出评议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实行分案审理。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案件中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判断;也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供或者应当提供的证据对受害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判断(包括有无精神损害、身体伤害行为)。对确认损害事实以及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以及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三款作出裁定;认为原民事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存在瑕疵,以及因对案件情况不清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