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保护。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会依法进行判决。
一、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家庭成员与未成年人之间,也有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老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但由于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情况:一是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往往不直接就认定家暴行为,而是直接认定其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法院不直接认定受害方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事实没有发生更改的情况下,受害方往往会拒绝出具伤情鉴定报告及财产保全申请,导致证据灭失或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案件难以最终认定。因此一旦在离婚时出现家庭暴力时,最好及时向法院举证证明自身受到过家庭暴力的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判决不会家暴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体罚、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行为;禁止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遗弃以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对于离婚案件中是否会实施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定;自作出调解之日起生效。在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婚姻财产判决前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判决后又反悔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判决不利于保护夫妻间的共同权益
由于社会的发展,婚姻中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对夫妻间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害。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般为男性,由于男性较为粗犷型人格,相对于女性来说较容易从情感上受到伤害,但他们相对比较理智、冷静、理智地去分析问题和解决婚姻矛盾与问题。对于男性来说,他的暴行很容易让对方心生恐惧并以暴力相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男性也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四、判决支持受害人请求
在《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确需分居满二年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志。对于家暴受害人提起上诉而法院维持原判决的案件,若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再次提出离婚或者继续分居生活而导致损害结果未能实现的话,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请求。
五、夫妻间互罚权利的认定
夫妻互罚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情形,也是夫妻之间权利的一种表现。因此,夫妻互罚权利在我国并不是一项权利。夫妻之间互罚权利不是绝对权利,而是相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