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社会现实中一个普遍存在且不可忽视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已经成为了家庭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暴力形式。那么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况之外,还有哪些情况可以构成家暴呢?法律又对家庭暴力如何界定?下面就由山西振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专家王新平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的相关内容。
1.身体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并依法予以保护:(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或者实施其他严重危及夫妻感情健康的行为;(三)曾受过家庭成员殴打或者遗弃的;(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离婚或虽不构成精神障碍但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的其他情形。”第33条第3款规定了4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可以法院判决离婚。”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解除的”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违反婚姻自由、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解除、撤销的”。
2.精神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精神暴力特征上看,精神暴力的实施是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相结合的行为;从行为对象上看,精神暴力行为是一种肉体上的暴力行为;从实施程度上看,精神暴力行为往往是精神受到刺激或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刺激之后采取更具攻击性的行为。精神暴力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时是出于善意但又不违背法律规定;二是具有明显的精神创伤;三是受侵害人明确表示反对或暂时不予谅解;四是受害者受到严重刺激或受到较大精神创伤后难以痊愈或暂时无力恢复;五是施暴者不是受暴力侵害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六是受伤害人已认识到自己伤害对方而未报警;七是受害人本人表示不愿意发生或者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八是受害者主动提出离婚(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对于精神暴力,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应当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数额。《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还规定:“国家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反家庭暴力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列举哪些行为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但只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都应当予以赔偿。
3.经济暴力
当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时,通常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施暴者要具有明显且持续的暴力倾向。第二,施暴者实施了家庭暴力。第三,施暴者家庭成员之间负有相互扶助、抚养义务。第四,施暴者实施的暴力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第五,在经济方面具有严重侵害后果。
4.财产权利的侵害。
在家庭中,经济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依靠和相互理解,才能形成一个稳定而和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共同收入基础之上的,一旦有一方不能满足他或她个人的需要时,就会对另一方进行伤害。在家庭中,家庭成员经常使用暴力行为。如:经济掠夺、控制和剥夺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家庭暴力中“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或者捆绑、残害他人身体等方式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一种财产权利的侵害类型。对于这类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可以在法院调解时提出要求离婚或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