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暴力,顾名思义就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属对该法了解不够、受害人报案途径少、人身安全保护令难以落实等问题。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秦宜智表示:“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反家暴法宣传工作的开展情况
2017年5月,四川省妇联、省司法厅、省检察院联合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活动,该活动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反家庭暴力活动。一年来,四川省妇联组织了100多家单位,广泛开展反家暴法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川各级妇联组织共深入一线宣讲5400余场次。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工作,重点推进《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宣传工作。各级妇联组织通过“三八”妇女节活动日、妇女维权周等活动普及反暴力法知识;各级公安机关在人口密集地区、交通要道、商业街区设立咨询台,摆放相关反家暴专题宣传画、摆放反家庭暴力展板……为方便广大群众理解和适用反家暴法,还特别设立了妇女维权专栏。各地积极开展以“谁给你提供法律帮助”为主题的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资源,在重要位置刊播和播放各类法条、典型案例等普法宣传资料;充分发挥“12338妇女维权热线”的作用,多渠道发布权威法律法规及反家暴工作动态。
二、发生家暴时的取证方法
公安机关在受理家暴报案时,应当依法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因遭受过家暴而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安全威胁时,应当收集、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遭受家暴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因身体、精神受到伤害向有关部门报案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有关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时能够及时介入调解的情况下可以调解达成协议:①一方不愿离开施暴方时,应当尽量促成其达成调解协议;②施暴方不愿离开施暴方时(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积极协助对方进行调解,促使其尽快达成协议;③如果是双方自愿的离婚调解协议,应当及时办理离婚证。当事人对协议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遇到家暴时的应对
第一:如果遭遇家暴,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或伤情鉴定意见。如果已经报警,施暴者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在报警后,施暴者仍然不收敛,还继续实施暴力行为,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如果施暴者在家中实施的殴打行为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如果施暴者暴力程度较轻、造成轻微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