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必须要经历的事情,而事实婚姻则是指不以夫妻名义而事实上在一起生活的婚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与他人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律规定了事实婚姻制度。而事实婚姻制度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婚姻制度。法律根据两个人之间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而分为两种情况。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这一婚姻关系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具有结婚所需的法律事实关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之间需要先办理结婚登记,而后才能组成家庭。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同居在一起,双方之间的这种同居关系就不具备结婚的法律事实关系的成立条件。当然这类男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被解除。因为两个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已经成为事实婚姻关系,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影响两人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的效力。两个人之间是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员身份关系。所以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会导致离婚判决纠纷出现等问题。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超过一年的,视为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并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是同居的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并没有形成夫妻关系。因此,他们不属于结婚范畴,但由于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双方已经结婚,因此法律就认定他们已经成为事实婚姻关系了。《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超过一年的,视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双方的同居行为也应当视为事实婚姻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超过一年的行为即视为已经取得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只要没有登记结婚,也就无法主张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3、法律规定不得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即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产生事实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可以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虽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但未达到结婚登记的法定年龄,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得结婚。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一方必须结婚登记在自己名下以证明自己未达到结婚条件,但实际上如果双方同居生活在一起了,则结婚对双方均没有任何好处,因为两人同居的时间较短不具备结婚条件,也不具有结婚条件。所以结婚对双方均没有任何好处。《婚姻法》的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不适用无效和可撤销行为制度。
4、结婚后双方未履行结婚义务的。
这种情况是指两个人虽然结婚了(实际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是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或者恋爱关系,即不属于事实婚姻。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确定双方的结婚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负的责任,由该结婚登记机关的无过错方负。”因此无论婚姻是否成立以双方均为有过错方,只要双方确实在同居期间解除与他人的同居关系并没有直接导致合法婚姻发生本质改变,双方之间就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而解除其同居关系并按同居生活方式解除法律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同时可以根据双方有无合法妻子或固定老婆等行为能力的证明标准而认为夫妻关系无效等特殊情形而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双方所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