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婚姻或感情关系的聘礼。目前彩礼的数额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三金”式礼,即彩礼是男方父母给女方家庭的财物,如果女方家庭不接受男方父母的赠与,则不能要回彩礼。第二种形式是“三金”式礼,即彩礼是女方家庭给男生一定数额的财物。女方家庭不接受男方的赠与,则在女方婚礼前两个月内要将彩礼退还男方母亲或父母指定的其他监护人(如继父或继母)。男女双方结婚的彩礼应当在结婚登记前返还。由于男女双方结婚后又离婚或同居生活等原因不能共同生活的两人或者数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彩礼合理数额返还”范畴。
一、彩礼一般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三金”式礼:就是男方给女方家庭所送的彩礼。“三金”式礼的意思是说男方给女方家送了彩礼,是男方母亲为了表示对儿子婚姻的忠心和对儿子以后幸福生活的希望而赠送的礼品。这种礼物具有确定感情、象征意义等积极意义;第二种是“三金”式礼:就是指娶媳妇时送上三枚黄金戒指(或黄金项链)、白银项链、铜元等金银首饰;如果女方家庭不接受男方父母赠予的财物则在举办婚礼前将彩礼退还女方家人。女方家庭不接受男方赠与的,在结婚登记前可以退还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当男方返还彩礼后若女方家庭再要求返还彩礼时,则法院一般会判决返还彩礼。由于婚姻关系中涉及到财产问题,所以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被视为对自己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因婚姻关系中止而返还彩礼或者要求返还彩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如果因为彩礼而离婚则无需返还;二是如果因为彩礼而失去了男女双方爱情的基础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也无需返还;三是如果因为不适用婚姻法规定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则需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决。
二、彩礼在婚姻中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彩礼的性质属于赠与。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彩礼的数额一般情况下会随着两人的结合或者两人的婚姻关系而有所改变。彩礼虽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定要返还,但若没有约定将返还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对婚后给付金钱的一方予以一定的补偿。这不仅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尊重,也体现了婚姻法所倡导的重婚罪、虐待与遗弃罪应有区别和联系。彩礼通常用于缔结婚姻关系,并不用于结婚目的。彩礼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特征。它虽然是男方为示对女方家庭的重视,以换取女方家一定数额钱财作为条件给女方家赠送钱财做为婚约缔结或婚姻关系成立之用,但并不因此而使该彩礼本身失去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三、彩礼的返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男女双方举行结婚登记前一段时间内,双方父母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或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赠与一方配偶的财产,该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没有赠与行为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婚前财产或者因婚前财产纠纷引起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不属于可返还范围,当事人请求支付对价并按照中国传统习俗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附条件结婚或未缔结婚姻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未缔结婚姻关系就给付了礼金,那么该礼金属于婚前财产,赠与方应当依法返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因索要彩礼发生纠纷争执不下时,起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金钱、首饰、车辆等贵重物品或者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无需返还的财产等有悖常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