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暴力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二是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三是施暴者是否有悔改行为。这里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家庭暴力都是针对家庭成员。对于一些严重的家庭暴力,是不能要求妻子离婚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24条,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家庭暴力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诉讼措施。
1.在婚姻中受到家暴被起诉时,可提供书面申请书、报警回执等。
例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被家暴的事实、原因和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提出保全证据的情形等。法院审查后,会对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进行审查。
2.施暴者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
对于有证据证明施暴者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会不予受理,但是施暴者提供的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且无其他更好的方法,因此如果法院不予受理该纠纷,可以向法院发出调解文书,要求调解、撤诉。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应该准予调解、撤诉的,则要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调取被家暴方的婚姻登记记录,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施暴者有暴力行为的话,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如果婚姻登记记录与施暴者提供证据的书证存在关联性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证人证言,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一般都会积极作证,并提交书面证言。
在涉及到儿童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孩子的证言。另外受害人自己也可以主动提供一些材料说明自己遭遇家庭暴力之后选择了报警或向妇联求助。在离婚诉讼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夫妻一方有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如果是家暴致使夫妻生活破裂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如果属于有家暴倾向的一方,在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家暴倾向,比如:家暴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受到殴打或是受到语言、精神等方面的虐待,如殴打妻子或是丈夫向妻子索要财物等等;还可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后还可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也是可以向证人提供证言的,但一般情况下只会提供书面证言或口头陈述。
4.相关证据。
这里所说的相关证据主要是指,受害人受家暴后的照片、录音、报警回执等。如果遭受暴力导致难以恢复的事实发生,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该令已经生效,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中,被家暴的一方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查处。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记录应当载明暴力事实、施暴过程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等法律依据。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法院认定事实时需要注意要结合受害人的陈述情况来综合认定家暴事实,如果加害人曾经实施过多次家暴行为,法院也会根据家庭暴力的情节、手段等等来进行综合认定。
在起诉时,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存在家暴等暴力行为的情况下,一般都不会要求离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妇女因为害怕离婚而不敢去报警。这主要是因为由于目前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尚不完善,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只根据受害人的陈述进行认定和审理,很少会去考虑加害人是否曾经实施过家庭暴力情况。所以这样容易导致受害人在起诉后,对已经发生的情况不能做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