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一个让人难以启齿的话题,家暴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那么当家暴行为发生后怎样做才能证明是家暴行为?对于家暴的举证过程如何进行?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通过调解方式进行。
一、家庭暴力是一种可以容忍的形式
家庭暴力是指加害人对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家庭中存在着暴力关系时,受害者往往是最易受害的群体,但家庭暴力更容易演变为家庭恶性事件。因为在我国法律的保护下,只要双方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均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等方式来实现离婚。但是在实践中,家庭暴力却往往以牺牲婚姻幸福为代价。我们常常听到有些年轻人抱怨:结婚了以后遇到什么事情都得忍气吞声,忍受着来自父母和长辈的各种说教和压迫等。在很多时候这种忍耐仅仅是因为出于一种自己爱的心理或保护他人的本能。
二、举证要注意什么?
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婚姻案件中并不常见,我们只需要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若当事人不申请公安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公安机关对其处理。所以即使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先去医院检查取证。如果存在外伤:伤是由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造成的;或者由一方身体受到了伤害不能自行医治,而要求由另一方给予医疗帮助而产生;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有异议,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咨询。如果双方未发生打架斗殴或者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否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理?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家暴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时双方发生冲突时的现场记录或报警记录、双方就冲突过程中的争执记录等。
三、如何保存加害证据?
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受害者还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而不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交其他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要保留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和调查令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报案证明。其次要保存加害人与受害人谈话、向警方报案记录、写下说明情况(不需要写明是家庭暴力还是经常性虐待、遗弃)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受虐方接受治疗的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资料。对于受害方来说,为了证明自己遭受到了家庭暴力,建议受害人要尽可能地搜集证据。例如可以去医院就诊记录和住院费用发票、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明,也可以保留对方骚扰、跟踪、威胁等不利于受害人的证据(例如有对方要求与其他异性保持距离、经常打砸东西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等)。总之受害者要尽可能地保存受害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等行为时留存在施暴方面前的相关证据资料,从而保证自己权利不受侵害。
四、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吗?
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受害人遭受家暴的事实出具告诫书,也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