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调解、救助。”其中“调解、救助”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受害人的要求或者请求而调解解决的家庭纠纷的处理方式。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或者要求给予调解处理的不予受理。
一、如何申请家庭暴力案件的救助?
家庭暴力救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带来的身体、精神等伤害,导致受害人丧失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能力和基本的生存条件。这类受害人是有机会获得救助的;另一种是由于家庭暴力的性质影响到受害人所处的特殊地位,而导致其不能获得救助的。两种情况的被害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家庭暴力的救助。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给予救助;申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裁定包括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财产安全的措施等。申请人应根据裁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案件的登记表,并提交书面的加害人的身份证明、家庭暴力的具体事实及加害人的受教育程度等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拒绝配合申请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和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拒绝保护令的情况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对家庭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首先应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途径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以保证施暴者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防止家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其次应当以受害者的意见作为调解建议或诉讼的证据材料。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或案件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对于尚无争议或情节较轻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先行调解的方式处理;对矛盾激化或事态升级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先行调解解决,以减少矛盾激化,确保家庭和谐稳定。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在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检察院设观察室或联络室,为调解提供方便。对于被害人因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被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请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调解结案;对受害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结果符合离婚条件而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如果家庭暴力是受到了虐待,受害人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5条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准许,如果准许的,可以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妇女有权要求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依照本法承担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家庭暴力;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进行调解和处理。”这些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