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家暴,这是不是就不算家暴了呢?家暴案件的犯罪记录是会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档案里的,如果以后有人想要跟你进行婚恋,那你可以考虑在公安机关给你登记结婚的时候直接提出离婚申请,如果对方不同意,那就只能走司法途径了。那么,家暴报案了,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家庭成员”。
1、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家庭暴力的犯罪记录或者犯罪记录制度,也没有规定因家暴被判刑或者行政处罚记录的人,不能作为其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出国留学、入党、升学等申请时的重要条件。
因此,家暴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需要公安机关根据情况作出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如果是道德层面的原因,那就没有触犯刑法的问题。
2、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家庭暴力属于民事领域中夫妻之间的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纠纷,无法以犯罪处罚记录的方式规定。
但是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会有相应的处罚记录,不会影响其在公安机关的记录。如因家庭纠纷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的处理情况并未告知其犯罪记录该如何处理?所以,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报警的,如果没有犯罪记录的话,对家庭暴力纠纷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
3、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介入家庭暴力案件而没有要求公安机关介入的行为才属于家暴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行为有责任给加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制止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对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保护本人合法权益。
4、公安机关处理家暴案件是有其明确的办案权限和办案程序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经常谩骂”是一种暴力行为;“殴打”是指经常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系一种长期实施殴打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虐待行为;“经常性谩骂”也是一种暴力行为;“经常性谩骂”是一种长期以语言方式进行控制并长期使用暴力手段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经常性谩骂”是一种长期利用语言暴力手段进行威胁的行为;“经常性谩骂”是指长期使用威胁或者辱骂各种方式进行威胁等虐待行为;“经常性谩骂”则是指经常对被害人实施以辱骂或者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威胁的方式实施强奸行为等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家暴案件中的虐待。所以,你报案后会有侦查记录,当然也会有家暴案件的犯罪记录。”如果受害人被鉴定为轻微伤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和矫正。施暴人如仍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继续实施虐待行为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训练等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发生。
5、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同时,保护裁定还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期间,申请人如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提交财产线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为其提供安全保护。同时可以在法院指定场所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执行工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