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虐待、性虐待和经济控制等身体侵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等方式对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身体欺负和精神摧残过程。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1)受害人身体遭受了伤害或正在遭受身体暴力的事实以及遭受暴力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使施暴者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的;(2)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使施暴者继续实施伤害行为;(3)受害人受到伤害或正在忍受伤害时未及时采取措施而使施暴者继续实施伤害行为;(4)受害人受到伤害或正在忍受伤害而不提出治疗和起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等其他情形。(5)受害方遭受家暴后没有及时求助导致家庭暴力行为持续更长时间或暴力程度更加严重?
(1)有证据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但是自己没有能力举证是哪些情形下的家庭暴力,且又不能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
①.被监护人实施的暴力,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之类的。②.受害方(或其近亲属)的陈述,比如殴打、捆绑,包括谩骂等其他语言暴力。③.单位内部调查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的调查材料,被殴打当事人的病历等就诊记录。④.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如视频资料、录音资料)。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的庇护帮助资料。
(2)自己无法证明对方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以及暴力程度。
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综合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判断。我国的《婚姻法》第22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等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这一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相关规则相一致。因此在我国执行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这项法律,不能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国情就“置之不理”或任意妄为。
(3)自己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其他严重暴力行为。
1)身体暴力:主要表现为身体暴力行为。如身体暴力指的是殴打。3)经济控制:包括经济控制等。4)控制与压迫:主要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5)强迫性:主要表现为强迫性暴力如强迫性性交等。6)性虐待:主要表现为性虐待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