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精神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通过使用暴力,来强迫他人为自己服务。家庭精神暴力在我国的法律上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受害者在遇到家庭精神暴力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去寻求法律帮助,只有获得法律帮助,才能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家庭精神暴力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精神暴力。
(一)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秘密的骚扰、跟踪、接触、辱骂等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精神伤害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属于虐待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中的“秘密”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工作所在单位的秘密等。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应当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发生了夫妻间或者配偶与他人婚外情以及因婚外情而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受到各种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虐待和伤害等,不仅不具有人身权利上的继承性和人身依附性,而且其人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即使发生了家庭成员之间受到各种精神上和物质上虐待和伤害等,也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就应当受到法律上或实际上的惩罚—离婚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婚姻关系结束后离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方式或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在家庭成员之间实行人身威胁、精神控制;
实行精神控制,是指对家庭成员以精神控制、精神虐待等方式对其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伤害行为。这类伤害行为以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为纽带进行,使其在受伤害时能够冷静地进行反抗,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受伤害的程度。这种伤害以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为主,由于这种伤害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对女性身体语言上或感情上的控制是指限制其人身自由,使用一些非正常、非理性手段来达到控制他人和取得其谅解的目的。
(三)经常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虐待或其他肉体摧残;
这是家庭精神暴力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虐待或其他肉体摧残。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既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行为,也有家臣之间的暴行;既有对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的虐待,也有对不结婚的异性施暴行为。前者主要是精神层面的伤害;后者则以肉体残害为主要表现形式。通常表现在身体暴力手段、体罚行为以及精神上惩罚所造成的残疾等。
(四)长期、持续地剥夺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实施语言虐待、肉体摧残等;
对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和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精神暴力。其方式是:精神控制;身体侵犯。我国《反实施暴力法》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殴打体罚,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夫妻双方对遭受殴打行为负有共同责任的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具体实施方式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五)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缺乏同情心和歧视意味的行为。
家庭精神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中的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家庭精神暴力的施暴者。家庭精神虐待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范围。公民在遭受人身权利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依法判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具有独立人格特点和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