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内涵是以暴力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伤害行为,包括打骂、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施加暴力。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抚养,离婚后,一方以家庭暴力为由再次要求将孩子判给另一方抚养,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那么孩子的诉讼请求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孩子却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这也会导致母亲对孩子的感情破裂,这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无监护能力又有条件的子女,由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享有受公序良俗保障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返还监护人缺失后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到作为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也是家庭暴力中常见的情形,且原告方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故被告应对原告父母双方进行一定程度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不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的风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方要求与被告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要求返还男方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确有其必要性。
1.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故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但应注意的是,父母对子女实行的是法定抚养义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一方要求另一方抚养子女仍应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后,一方要求将子女再给另一方抚养且要求其返还男方支付所需费用确有其必要性。离婚后父母与亲子关系之间是否发生变化和持续存在,应由其本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我们应该对离婚前后儿童所受伤害程度和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
2.因两人是未婚夫妻,故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应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由父母双方共同生活。”故孩子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由妈妈抚养,即使妈妈不同意,也不影响孩子今后生活及学习。而孩子随妈妈生活期间并没有对妈妈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也是可以由妈妈监护,法律规定其有权自主决定孩子的生活与学习情况。
3.如原告已经满18周岁仍未找到合适的配偶,也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子女将无法实现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仍可依法提起抚养权诉讼。
当然,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问题都会综合考虑。需要说明的是,抚养权诉讼涉及到子女利益的保护,在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如父母双方均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判决不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对于已经满18周岁仍未找到合适的配偶及子女,仍有可能导致子女无法实现孩子享有的合法权益现象出现。因此法院可以结合相关法律问题对原告方进行释法说理。另外,当孩子满18周岁后仍需继续升学教育或就业等生活费用时仍有可能出现原告方因担心孩子会受到家庭暴力而不愿意继续学习的情况;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一般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孩子以解决生活费用问题。但如果原告方无法提供任何经济补偿而导致未抚养子女一直与被告生活并上学的话,则即使再给被告缴纳一定数量高额抚养费也无法解决其经济来源问题。
4.离婚后即使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两人也应共同履行相应抚养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因一方父母婚生子女在生活上处于共同生活状态而发生任何改变。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虽未将子女判给被告抚养,但仍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抚养义务,以保证其在成长过程中得到足够照顾从而更好地履行对被告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即使将子女判给被告抚养,被告仍应当履行义务。由于被告因家庭暴力导致孩子身体、心理健康受到伤害的事实存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可能承担家庭暴力导致的法律后果。而被告因家庭暴力导致孩子失去了生活和学习上的信心从而更加自卑无助,其对孩子成长和健康可能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故被告应当承担更多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