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下称《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确有困难,经教育无改变事实真相,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准予离婚。本条是关于离婚案件审理中遇到困难,人民法院应当对无过错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效,或者调解结案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有家暴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婚内出轨、家暴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被家暴方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而判决不予离婚。如果一方存在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是否支持被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和赔偿损失;对无过错方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实存在特殊困难时可优先予以考虑解决。
一、法条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明;无子女或者抚养权争议的有关证据;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证据;离婚协议或者调解书;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准予离婚的其他材料。”按照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在对方有家暴行为和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应当判决不允许双方协议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对无过错方进行调解时发现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又无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拒绝离婚时,则不能在原离婚案件中直接对无过错方做出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的判决结果。
二、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情况
由于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基本法,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关于离婚案件中是否应当适用本条之规定产生了较大争论,甚至出现对本条有抵触情绪的声音。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是否应该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时将其纳入到本条适用范围之内。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关于婚外情和婚姻关系破裂而判决了离婚且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例。本文所列案例均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根据这份报告来看,法院也认定了出轨等行为导致的婚姻关系破裂以及准予离婚的个案。从以上分析可知:如果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或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明确规定情形之一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是否支持被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或赔偿损失。
三、法官对本案的建议
本案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原被告仍然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且原被告之间并未同居或者一方父母过世等情况为分居所致。从司法实践看,双方在未解除婚姻关系前已经长期分居一年以上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这是一种正常的分居现象,不符合法律设立家事案件强制离婚制度的初衷。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上述可能导致配偶之间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相关解决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原告重新结婚而被告要求男方重新同居或者分居满一年以上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对夫妻双方有特殊规定的也越来越少。在此情形下为了保证夫妻感情健康稳定发展和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们建议原告在起诉离婚时首先要考虑是否能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再继续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义务(即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其次应在双方共同生活后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并开始对家庭其他成员、对孩子、以及双方老人给予必要关注和照顾;最后原告要注意保存好所有有效证据以备日后为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