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贡献大小不影响分割原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尚未查清的;(二)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尚未查清财产来源情况的;(三)其他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或者流失的情形。法官认为,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有重大过错或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是可以对另一方进行分割财产和进行诉讼追究的。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原则上按各一半的比例分配。
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得的收入时,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割:(一)一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住房补贴;(三)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投资;(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或者确认由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对另一方请求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中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一方有婚内出轨的行为,如果是一方有婚内出轨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即使一方与第三者有奸情,一方也可以对妻子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但是如果该法律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发生在离婚诉讼中并已经对婚姻关系不能存续而依法处理完毕的案件,则不能对妻子分割财产。该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了重大过错和离婚时分割财产不是一种原则,离婚时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给予夫妻间已经发生的财产分割。
3、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家庭利益的,夫或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对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等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害赔偿数额一般由过错方承担。过错方在离婚时除了要承担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在分割财产时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因重婚及与他人同居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则有可能涉嫌重婚罪和家庭暴力罪等刑事案件,法院可能会判其犯重婚罪和家庭暴力罪,这时就需要提起刑事诉讼了。
4、离婚时一方发现受侵害的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而不自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偿还离婚时欠下的债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中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对不构成表见代理以及法律并未规定由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等特殊情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因此,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合同和后来的以合同为依据的诉讼案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法律对离婚的案件有明确规定:因夫妻感情破裂依法不宜离婚;或因夫妻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为夫妻双方各半。可见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间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对方有重大过错或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