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外遇,女方出轨,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是不是结束了?有两个孩子可以做爸爸吗?近日,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提出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女方提出要求一次性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那么这两个孩子到底归谁?对于女方提出的这一要求,法院又是如何判决呢?
一、案情介绍
刘丽与贾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后贾某与刘丽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刘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贾某和刘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未生育子女,刘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贾某与刘丽离婚,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十八周岁。贾某辩称,自己与刘丽是自由恋爱,并未同居关系及其他婚外情行为,刘丽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于法无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丽与贾某因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等引发矛盾,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贾某提交其与贾某系自由恋爱关系及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重婚、与他人生育子女等事实作为证据予以证明,贾某与刘丽已感情破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故不同意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共同抚养的两个孩子,抚养费到底是多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刘某与原告孙某均为未成年子女。原告孙某现为幼儿园大班教师兼学生,且原告孙某每月有固定收入,且被告刘某有固定收入和稳定职业、孙某家庭生活较为稳定且经济条件较好;故原告孙某有权要求两名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并享有抚养费。但原告孙某认为被告刘某与其同居生活时间长、并承诺已为其支付全部抚养费,其仅在双方没有就抚养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同意支付抚养费;故原告孙某请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夫妻双方关于抚养费争议问题的解答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义务。但如果子女对父母双方提出要求的,父母双方应予以支持。子女不直接抚养父母的,父或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或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拒绝抚养的,父母有权要求其承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父或母在该子女提出要求时,予以拒绝而造成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这一事实不存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处理,必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子女身心健康、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议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协议或者判决。不满两周岁时,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成年子女对于其父母亲间应尽的抚养义务,有继承父母义务和赡养父母义务的,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