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破裂后,夫妻双方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常常会发生冲突,这时会有很多人会选择离婚。那么,离婚后孩子归属于谁?离婚后,如果夫妻一方对抚养子女存在过错,孩子是不会对抚养一方的经济利益产生损害的。在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和子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抚养子女一方应获得的利益。
一、抚养权归属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是法律非常关注的,这也是关系到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亲子关系的稳定性和夫妻感情的恢复。但是具体到案件中,根据《婚姻法》规定,抚养子女方与子女共同生活了十年左右,因此就有可能会影响到子女健康成长。如果是十年以上不能相见或者是子女年老、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亲子关系诉讼的,孩子就有权要求父母继续抚养或与子女共同生活。此外,还有些子女是有跟随父或母生活习惯的子女,如果父亲或母亲拒绝抚养孩子,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或者父亲或母亲提出不利于女儿成长甚至离婚的请求。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由法院来裁决。另外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还需要根据子女是否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等因素来判定,在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当综合考虑子女成长环境、生活条件、是否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探望权归属
探望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法律上的继承权。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子女抚养关系解除时,探望权并不存在了,探望权的行使对象是不固定的,探望权具有人身性,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则上抚养权由一方父母享有。
三、探视权的行使
在离婚诉讼中,探视权也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分割权利被独立地认定。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子女不仅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是形成夫妻关系的基本元素。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抚养子女,而离婚后夫妻一方却不愿意与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其享有探视权就会成为现实,子女应享有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权利或者享有同母异父或母一方所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四、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应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基础,不得以父母有过错为由减少或免除。对于子女确需父母双方共同负担生活费用的情况下,一般以双方抚养时间为标准,并综合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孩子方面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