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权归属谁?离婚时,夫妻对子女有共同的抚养义务。而非婚生子女原则上由母亲一方抚养,但另一方确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因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对该未成年亲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子女的利益是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在不直接抚养关系存续期间内,男女双方对子女有下列监护行为之一的,视为他们自己对彼此具有监护能力:(1)自身疾病需要医疗护理;(2)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完全履行其职责;(3)一方虐待、遗弃他们的亲属;(4)在医学上认为是丧失意识或其他原因不宜直视他人眼睛的。
1、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
根据《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包括不满八周岁的子女和已满十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对子女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对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而其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又缺乏自觉性,父母双方可以协议不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保证未成年子女利益或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等其他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双方具体情况判决他们承担抚养义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父母双方对子女负有共同抚养义务,如果双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能会损害子女的利益。所以当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这种理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若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随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这一行为又不是因为子女自身原因而发生,则不属于正当理由。当父母之间发生这种正当理由时,人民法院就不应进行调解,应作出有利于子女利益和不损害子女利益而予以调解。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父或母生活,但双方对年满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
对子女有特殊困难的,如子女患病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的,可暂缓抚养。夫妻双方应相互照应。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一方与无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一方,都应对子女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责任。但对无抚养教育子女能力一方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对父母双方各尽抚养义务一方利益和子女现状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金额。
3、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在一起时间较长,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且与未成年子女一同生活多年,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故可适当增加未成年儿女一方抚养费。
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议,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月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也可按上述比例适当提高。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子女利益等因素,依法确定双方所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人均收入。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可根据子女利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可对父母双方提出增加抚养费请求并支持其请求。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因抚养费数额多少各不相同,在计算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