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对近亲属实施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有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意向但未向人民法院求助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在我国家庭暴力事件多发,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有一定的关联性。家庭暴力的产生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的性格以及家庭成员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很多家庭暴力事件都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性格不合,缺乏沟通,长期在性格、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上产生了巨大差异所致。家庭暴力不仅表现为身体上的伤害,更表现为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它直接影响到家庭成员的生活、心理、情感等方面不正常的心理和行为。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中,一些暴力行为还表现为精神或者身体的虐待,如以殴打为主要手段进行精神虐待,以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各种手段对受害者进行身体虐待,如用木板殴打等等。
施暴者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虐待的,造成受害人身体上不同程度的损伤,还会造成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有的甚至会使受害人留下终生的心理阴影,严重者会危及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法律还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制造、贩卖、传播、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妇女罪”,禁止教唆、利用犯罪手段使妇女成为加害人进行暴力犯罪的工具。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其社会背景和心理原因。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法律角度讲,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身体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碰撞,甚至还包括其他关系之间相互殴打等。
而在夫妻关系中,也包括了夫妻双方对各自的另一半实施身体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经常性的谩骂、恐吓、威胁等;二是长期的捆绑、残害身体;三是经常性地对夫妻之间经济、生活和感情上其他关系上进行打骂虐待。这种暴力行为会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后果,因此,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必须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四、在许多夫妻关系中不允许存在明显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成为家庭中的强势一方,或者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家暴者。
当然,这是相对于严重家暴来说的,如长期遭受虐待的女性、患有精神疾病的男性等。如果是严重家暴,就必须要寻求法律帮助。从上面三个方面来看,家庭暴力已经变得严重。所以,我们一定要依法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合法权益的义务。但是,要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出现新的家庭暴力,则必须要从源头上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