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中的家暴,法律是没有规定婚姻中的暴力是属于家庭暴力的,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婚姻法所指夫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具体可分为身体暴力、经济暴力和精神暴力。一、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身体伤害、性侵害、经济伤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受害人实施的身体伤害、性伤害等人身损害事实以及精神损害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伤害、性伤害或者精神损害而不自知等行为;二、性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之一。对于家暴不一定需要满足法定的五种条件,而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构成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成立:1.行为人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暴力行为;2.家庭暴力是对双方身体上的侵害行为;3.家庭暴力行为人有继续实施人身损害甚至侵犯其他方权利的情形。
1.“打”,即打脸、打脸,以显示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权利
无论是身体暴力还是精神暴力,都要打出精神的尊严。在身体上的殴打,要尽可能用拳脚来发泄自己的愤怒,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但是,如果是精神上的攻击的话,就要在对方不能忍受的时候再实施暴力。在身体上进行暴力主要包括“打”、“打脸”。其中“打脸”是常见地对对方进行辱骂、恐吓、殴打等行为。所谓“打脸”,就是针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的攻击和侮辱;即使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了伤害也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予以补偿。
2.“残”,是指以残害身体为主要表现形式
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体表进行伤害和破坏。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骂”,即语言攻击,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
语言攻击可分为言语的侮辱、谩骂、恐吓和语言威胁四种方式。辱骂、恐吓、侮辱与恐吓分别指的是针对人格的侮辱与语言诋毁、污蔑,威胁与恐吓是针对受害者容貌、身材及其精神健康而进行的评价。人身攻击也可有经常性的辱骂、威胁等方式出现。如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语言威胁等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一种是施暴者对受害者精神状态有直接或间接的暴力影响,这种情况包括使用言语威胁和语言谩骂等方式实施暴力;另一种是施暴者直接对受害人施加人身攻击或其他精神损害行为(如谩骂)而实施网络攻击或暴力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