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都是比较不幸的,而在我国离婚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之一,那么对于家暴的问题,离婚时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有互相关心、爱护的义务;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有其他矛盾纠纷,经调解无效而予以判决或裁定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一方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诬告、诽谤等方式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确已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家暴不能直接判离婚的话只能说是存在夫妻感情破裂这种情况。如果情况严重可能会直接判离婚。不过如果两人已经是自愿离婚并且感情确实破裂的话,法院一般也不会直接判离婚。
一、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无效的法定情形?
夫妻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事项,应当通过诉讼来解决。对于不涉及人身关系、家庭关系的争议事项,法院在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双方确已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是指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调解协议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当然无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合法)。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有其他矛盾纠纷,调解无效而予以判决或裁定的离婚案件,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采取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三)调解达成的协议;(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调解和好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即为生效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
二、如果一方存在家暴行为,离婚时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在我国,夫妻一方实施暴力,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求的,可以准予离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坚持离婚的,法院可以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另行作出处理。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法院一般不予准予离婚。但如果有新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原告的情形的话,或者被告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另行作出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判决其与妻子离婚。如果双方已经是自愿离婚的话,那么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毕竟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何种条件下判决离婚,也不会要求什么“感情确已破裂”这样过于苛刻的条件,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对于家暴这个问题,离婚时一般不会判离婚这一结果。
三、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和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对子女具有监护和保护作用。父母不履行监护和保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共同财产,父母一方不履行监护和保护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子女以其他方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已经独立生活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妥善保护;子女已经满八周岁的,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均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对父母都有一个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即人身权利,包括监护权、探望权、抚养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因此,有条件地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