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充满暴力的时代,你所在的地方都是暴力。但是,面对暴力,我们要如何应对?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我们又该如何避免再次发生这种现象呢?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反家暴法中家暴受害者救济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履行或者变更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训诫或者罚款、拘留并处合理费用等处罚。
2、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受害方对受害人的侵害或者对受害人提出询问、告诫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调解等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未发生家庭暴力现象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经审查同意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其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询问、告诫。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前,当事人必须提供其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申请后,如果当事人违反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话,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收到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后24小时内当事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3、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包括了肉体上的暴力和精神上人格上的暴力。
4、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24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在我国,妇女地位提高了,但我国家庭暴力仍然严重。根据全国妇联最新报告,2014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为244.9万件,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7.8%;接到涉及家庭暴力投诉为139.7万件,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15.4%。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30%的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遭受严重暴力危害的妇女儿童占全部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儿童案件的三分之一。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政府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力度不断加强。在我国各地,反家暴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控制和有效化解,施暴者受到应有的制裁或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