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联动机制是指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所形成的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相互支持的工作关系。是政府主导、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合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在我国,反家暴联动机制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存在。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一直是相关立法机关关注的焦点之一。从2004年至今,国务院出台了多个相关法规条例制度措施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预防家庭暴力制度
建立健全预防家庭暴力制度,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来保障家庭暴力制止。例如,《北京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并明确了处罚规则;《上海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明确,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危害妇女身心健康。国家层面上提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涉及妇女权益保护领域中存在严重问题、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地方层面上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改进措施等。此外,国务院出台《建立健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禁止虐待未成年人实施细则》《婚姻登记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等制度规定,都是对反家暴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依据。
二、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家庭暴力行为
2012年1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从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修订,新增“家庭暴力”概念并修改了两次。修改后的反家庭暴力法更加注重保护家庭成员受虐权益,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等。从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反家庭暴力法》10次,其中就有7次涉及到家庭暴力这一新类型,增加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认定、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条款。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新类型法律条款,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更加具有操作性,为依法惩治家庭教育中家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构建部门协调机制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行为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4号),从立法层面加强对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建立起联动机制,依法共同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要求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权限,研究制定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工作方案,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家庭暴力事件和有关工作情况。要健全家庭暴力相关信息报告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家庭暴力相关信息,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进行免费医疗、心理疏导等帮助,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工作。2014年4月26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防止家庭暴力司法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14〕33号),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及时进行司法救助、人身安全保护令、婚姻损害赔偿以及必要时实行司法救助的权利。目前中国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者也给予了相应人身安全保护令公证权利。
四、健全反家暴联动机构体系及其工作机制
我国反家暴联动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立法缺失。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是职责不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国务院相关部门都分别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则,但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各级各部门在实践中各自对反家暴工作承担不同责任。三是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针对“各单位不承担具体反家庭暴力工作”、“部门之间缺乏衔接”等问题,法律规定,在工作机制上各级司法机关、妇联组织、教育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组织、关工委、民宗、教体、卫计、残联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反家暴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