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施以肉体伤害,的形式是肉体上的肉体虐待(这种形式也就是精神虐待);那么,这种施暴形式,则是对精神上的精神虐待。精神虐待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持久性。它主要通过暴力或侮辱等方式在受害人身上实现。这是一种不可控的。施暴人还会通过语言、身体攻击受害人进行精神虐待;利用其经济能力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控制;采取不恰当或极端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等措施。它会给受害人身心带来极大损害。
一、精神虐待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虐打、侮辱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第一项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处十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精神虐待既可以用语言或肢体虐待也可以用精神上暴力虐待。实施精神虐待的行为时不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是针对自己所犯的行为而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在此期间又发生了身体其他损害,如智力下降,语言障碍,甚至精神疾病等。因此,对于这种具有人身或精神双重损害可能性的伤害行为都不能视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犯罪以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肉体痛苦而实施报复行为为目的,因此行为人不仅应当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负责,而且应当为所犯罪行而间接地侵害了被害人;并且也应当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故意而非过失行为。因此,加害人虽对被害人肉体上造成一定的伤害,但其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严重程度而被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精神虐待的量刑标准
行为人以暴力或侮辱方式对其配偶实施精神虐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定罪处罚。“情节恶劣”“性质恶劣”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侵害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委员会合法权益的:(一)以暴力或侮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虐待;(二)造成伤害后果;(三)实施其他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涉嫌犯罪行为;(四)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