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你的男朋友。我想要和你分手。如果他答应和我分手,我愿意支付他价值5万元的一件衣服,或者其他方式,与我在一起更长时间。但是,他没同意和我分手。你说我有什么权利要求他支付这样的费用呢?现在,你向法院起诉他要分手费。
一、什么是“分手费”?
在爱情的世界里,总有许多事情会让人伤心。在分手时,有的朋友会说:“我给你5万元的钱,就可以与你分手。”实际上,这是错误的。分手应该不属于个人赠与他人、或者是赠予他人民事行为等性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种“分手费”应当支付给谁了,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分手费”纠纷,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分手费”所需支付的数额多少钱,所以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判断。
二、人民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关于你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以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消费、共同娱乐等为借口向对方索取财物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就可认定为借贷关系,一方向对方索取财物,另一方应返还借款本息,但可以请求返还的财物价值范围和返还时间由双方协议确定;未达成协议不明确的,一方请求法院判决给付财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当一方提出给付大额财物、贵重物品等为给付目的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般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但如果是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后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依法给付一方较大数额物品或贵重物品为给付目的而实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返还费用、返还时间很长或者无法分割。另一方不履行约定或给付义务时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相关法律知识
分手费是否应该由一方支付?关于分手费必须具体分析。比如,如果是同居关系,那么法律上并不支持支付这种费用。但如果双方都同意的话,并且是在同居期间双方存在着感情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或生活中产生了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一方支付了这笔费用,对方有权要求返还并要求赔偿损失。具体怎么算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返还因同居所获利益的诉讼案件,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返还财产以补偿同居期间损失;另一方不同意返还也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方请求返还财产可在分割财产时一并请求返还财产)。”所以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起相应费用。另外,分手费可以不属于离婚赔偿;但如果两人是同居关系,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报酬属于以双方存在恋情为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形成的赠与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是一方索要对方支付工资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但不能请求继续支付;如果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夫妻间设立契约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如婚前购买房)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同居期间双方还存在着经济上、生活上相互帮助行为也是合法夫妻间所应该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