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一个社会现象,中国反家暴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多,但也并非全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责任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因家庭暴力受到人身安全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可见《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对于我国社会目前对“哪些是家庭暴力”理解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与家庭暴力观不一致的情形有哪些”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作了较为全面的界定,但仍有部分内容涉及离婚后实施暴力行为的认定,且在现实生活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离婚后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婚姻关系的延续以及子女与原家庭成员间原有的血缘关系等因素。对无过错方应当给予照顾……”因此,离婚后夫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属于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是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一些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是平等权利主体,而非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产生,夫妻之间也可独立行使相应权利并相互关爱、相互保护是夫妻之间平等民事主体间相互关系的表现和体现。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发生的家暴行为应认定为离婚后所实施的家暴行为。也有一些法院认为,离婚后发生家暴行为即为家暴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关系破裂、夫妻感情破裂,相反可以成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再次离婚或者再婚的理由以及依据。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不能简单以“夫妻之间是否发生过家暴或者离婚”为前提判断。
二、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是特殊形式的家庭暴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形式也在发生变化,有些是针对孩子实施的暴力,有的是对父母本身实施的暴力,还有的是对双方都实施的暴力。比如儿童性侵害和虐待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的父母因害怕孩子受到伤害而长期不敢或不愿与妻子生育孩子。目前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儿童家庭出现的特殊形式的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法律对儿童遭受家暴行为如何认定具有一定针对性。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规中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较为原则,对儿童受虐行为往往没有进行相关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妇女受虐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均未作相应的规定。而本次出台的法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虐待行为作为特殊形式的家庭动手方式进行了认定,是对《反家庭暴力法》原有条文予以修改完善,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生命健康安全。
三、离婚案件中对于家暴的认定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明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严重侵害致使人身权利无法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诉讼离婚后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请求离婚或者提起诉讼的,不予支持:(一)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二)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三)遗弃家庭暴力受害人;(四)有其他严重侵害夫妻感情行为”由此可见,法院在处理家暴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等各种因素作出判断。具体来说,离婚案件中,法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一、家暴行为通常比较隐蔽;二、有可能只有一方报警;三、经常有一方不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四、受害人因受伤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又反悔再起诉,甚至闹到不要孩子由其一方抚养)等情况;五、女方报警后长期被虐待而反悔再起诉离婚;六、男方一方要求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等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