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明确了家暴行为的定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实施手段等方面的内容。关于家暴证据是什么?是法院判决离婚时认定夫妻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有力证据之一。在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严重损害夫妻感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应予支持和保护,从而保护家庭成员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不受侵犯。
1、双方的病历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被侵害人的病历材料。其中,被侵害人可以是自己的配偶或者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需要调取被侵害人的户籍信息,即公民身份证号码。对于身份证号码没有取得一致的情况下述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一是行为人可以与被害者进行亲属关系证明,二是行为人有可能是未成年人或老人。但是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2、受害人被打后向公安报案或法院起诉的书面陈述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向加害人或受害人了解有关案情。公安机关处理程序是受理申请,出警和伤情鉴定是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应妥善保管好受害人被打的相关物证和证人证言。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极易造成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损。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中的“禁止家暴”制度。即禁止对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实施暴力行为。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以上规定所列举的“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或者达到诉讼离婚条件,即使法院不支持离婚调解,在法院审理时也可以对离婚予以支持。
3、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心理证据以及其他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可能导致受害人心理发生扭曲,或对自己的遭遇、施暴人的态度等方面产生误解。因此,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出示证据来证实夫妻关系并进一步证明受害者的心理状态。此外,由于家庭暴力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对受害人而言,其心理状态直接影响其身心健康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此,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仅具有客观上的事实性,而且还具有心理上的事实性。从主观上说,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有其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从客观上讲,由于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是第一次受到伤害(或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其对其家庭暴力的态度在心理上更易产生扭曲、极端化的倾向。因此,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出示其他证人证言以证明家庭暴力具有客观必然性,从而进一步证明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属于可量化的事实。由于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稳定性、可靠性等特点,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法律对证人在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有一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