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感情是非常重要的,夫妻之间若是感情不和,那么婚姻关系就会走到尽头,那么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律师解析: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3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3年以上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中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那么夫妻之间就很难再走到一起。离婚对双方来讲都是比较困难的。#婚姻#因此,要想维护婚姻关系正常性发展,就一定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1、夫妻感情不和,是指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夫妻两人难以沟通,无法建立和谐关系的情况。
对于感情不和这一情形,当事人应当在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中寻找相关的有利的证据,用以证明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关于哪些内容可以提供,在实践中是存在不同的观点的。有的认为,如果夫妻双方产生争执不下或者严重影响了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才导致关系无法维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以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为由而拒绝离婚,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应在有效夫妻身份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认定和证明,因此在婚姻中也要及时收集相应的证据。除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外,还可以结合双方在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有过家庭暴力、重婚、虐待对方孩子及其他违反婚姻目的等方面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采信。
2、分居,指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且不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分居既可以是因离婚而分开居住,也可以是因亲情淡薄、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习惯不同、长期分居一方有与对方断绝来往、双方相互隐瞒、另一方有不良嗜好等原因造成。若一方因种种原因导致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可由双方自己或亲友作证词。分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分居与同居最长期限是不同的。分居与同居都不是法律意义上对婚姻所作的约束和调整。所以说,“分居”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不存在。
3、同居,指夫妻一方与他人长期分居而形成的事实关系。
即夫妻双方在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是,一方以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与他人同居生活时,无过错方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