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都在提倡男女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的一大顽疾。那么,当女方遭受家庭暴力时,需要找谁来证明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证据都是警方和居委会掌握,对于法院也只能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所以当女方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去公安机关报案,并且要收集证据,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一、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警后,首先要调查清楚对方的身份、住址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时间,以及实施家庭暴力后会对受害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若公安机关能够调查到遭受家庭暴力者家庭成员在案发地活动、工作状况,那么受害人就有可能获得帮助。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警方也会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发现对方有家庭关系纠纷或涉及财产纠纷,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了解情况,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没有调解成功,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家庭暴力案件终结。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会对双方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以了解双方更多有关情况。如果双方存在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迹象,那么就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感情问题和生活矛盾,且对矛盾都已形成了较为稳定态度和行为的话,那么警方一般都会给予法律帮助。
二、居委会的证明
居委会的办事机构,居委会有权处理居民的日常生活事务。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那么居委会应当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此外,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夫妻一方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因受到家庭成员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之一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构成刑法上“虐待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遭受、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如能提供报警记录、验伤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那么男方就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人民法院的调解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作出了准予离婚或者是不准离婚的判决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法院进行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但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在第一时间告知受害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告知受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陪审员调解婚姻案件和民事诉讼调解夫妻之间财产等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相关问题的调解工作。受害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后可撤销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其子女由调解后的一方抚养不利于自己行使子女抚养权时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