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该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民法院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八项制度。其中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制度、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
1.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之间以殴打、捆绑、残杀、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除了殴打外,经常威胁、辱骂他人和骚扰、跟踪等也是家庭暴力的形式之一,法律对此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包括:辱骂、殴打妻子或者岳父母;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经常无端谩骂、恐吓被害人及其父母(含监护人)、子女;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致残、死亡等侵害;经常性谩骂、恐吓其他现实侵害行为;因遭受身体暴力或者精神侵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遭受经济上压力或者精神上的压力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内容,该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及法院处理措施。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该法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等处罚措施。
2.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因遭受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或者认定为民事纠纷,或者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以及申请,将加害人纳入征信系统并予以公布。在反家暴工作中,公安机关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加害人写保证书或者道歉书
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以对加害人处以警告、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施家庭暴力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有关组织应当给予协助,调查,制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有关组织不得隐瞒家庭暴力事实,不得包庇;对实施家暴行为的加害人应当及时训诫、制止或者在劝阻结束后一年内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4.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者其他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告诫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加害人具有本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加害人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侵害申请执行人人格权益等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报告:同时,公安机关和妇女联合会应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办公等方式,互通案情,实现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功能。人民法院收到加害人身份信息后应及时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发现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会议成员之间,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形式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殴打、骚扰等近距离伤害行为;撤销、变更民事行为效力的申请;保护令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人员再次遭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外,其他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迅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