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家庭暴力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约有30%~40%的家庭成员曾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离婚后遭受家暴后,常常会因证据不足而遭受家庭暴力。那么如何收集证据呢?
1、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接受教育、照料或者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如对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伤情鉴定
对家庭暴力的伤害结果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受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遭受暴力的伤情鉴定和伤害赔偿的事实,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此外,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还可以将有家庭暴力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受到伤害所形成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3、证据保全
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主要是通过对施暴者进行训诫、警告、拘留、罚款、暂扣其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器等行政处罚措施来制止伤害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也较常见的一种证据保全方式。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人身安全保护器进行司法确认。若申请人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将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离婚裁定并责令其迁出家庭暴力现场或将该家庭暴力现场照片上传至网络并向申请人公开。
4、相关证据材料
这是家庭暴力中最重要的一环,即搜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言材料。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言可以是与家暴有关的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及其亲属遭受家暴事实的材料。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提供与遭受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事实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言、受害人出具的书面材料等。
5、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情形下,受害者的证人证言往往会起到重要作用。《婚姻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一)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正常的身体争斗;(二)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三)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如果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话,受害方一定要保存好这些证据,以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或者失去权利。另外,在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时,证人的证言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处理,这样能够使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更加充分,而且对于保护受害人、遏制家暴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