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民事赔偿。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家庭暴力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夫妻感情及子女权益造成的损害等情况予以调解或者判决。”《婚姻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6条第4款关于夫妻关系终止、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暴力导致人身伤害,无共同生活能力或其他原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原婚双方应当共同财产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一年内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一、离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所谓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因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关系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在我国,法律上有一个法律概念: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损害赔偿并办理离婚手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准予离婚。如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维持婚姻关系。
二、不是所有家庭暴力都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婚姻法》规定,“无感情,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点是有别于一般离婚理由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男女双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感情。二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外情。三是夫妻之间是否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的家庭暴力情形。四是受害人请求离婚的原因、损失是否明确及其原因。五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对于所拥有土地等财产是否均有处理意见,如有。六是夫妻双方是否已解除婚姻关系。
三、家庭暴力没有证据能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家庭暴力不是一方的过错行为,所以,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因对“家庭暴力”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即使被告有家暴倾向,法院也很难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中产生暴力的一方很可能根本没有过错,法院在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如果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有虐待倾向。二、关于“家庭暴力”这一情形。三、“家庭暴力”这个词会使一般人群产生恐惧心理,担心遭到对方的伤害或报复,而选择息事宁人。因此被告没有必要承担家庭暴力过错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