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日趋严重。根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和世界家庭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状况白皮书》显示,2006年全国平均每10个妇女中就有1人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婚。面对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的现状,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笔者拟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1、家庭暴力的主体——男人
从家庭暴力的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对妻子进行殴打,或者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我国传统上以男尊女卑,性别观念影响下,一些男性过分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作用,很少考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的感受;一些男性又对女性存在一种鄙视的心理,认为他们“不配做男人”,从而对其进行控制、束缚;一些女性缺乏法律意识,在遇到夫妻之间发生争吵时,往往也选择忍气吞声结束关系;甚至一些女性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性别歧视,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平等现象出现时也会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男性并不认同这一观点,认为“不打老婆就是耍流氓”等这种错误观念在他们中间普遍存在。有调查表明,男性对老婆施暴主要是因夫妻间矛盾激化、社会地位差异造成及其他各种原因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由于一些冲突引发的争执甚至会产生动手和打架行为等等就是造成他们动手和打架行为发生的原因所在:因此男性施暴就成了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病”起来了,使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这种现象更加普遍地发生。
2、家庭暴力的主体——女性
根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的侵害行为。通常情况下妇女遭受到的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受害一方遭受到加害人对其身体侵害;受害一方在长期受到身体上、精神上虐待之后,为了使自己得到慰藉而实施了对另一方的虐待;受害一方长期遭受身体伤害、精神痛苦而不能向其亲人、朋友以及有关部门进行求助。而对男性来说更多遭受到的是体罚,如经常在外遭受殴打等。其次是施暴者是否与受害人发生了身体接触与性行为等情况并不了解:多数施暴者并没有真正与受害者发生过身体接触或性行为;而且施暴者又往往只是出于对受害人不满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殴打、强迫卖淫);此外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不知如何向警察、法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因而极易导致遭受家庭暴力者心理负担过重、承受不住而导致自杀或伤重不治;同时由于受过高等教育、法律知识丰富、法制观念淡薄、受教育程度较低而缺乏应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受教育程度较低使得其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主体之一;此外受过专门教育、在心理上已具有一定反抗能力也是造成受暴者家庭暴力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
3、家庭暴力的类型——对妇女施暴最常见的有肢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
不同的家庭暴力类型,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对妇女施暴最常见的有肢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社会对施暴者实行惩罚手段是最严厉的一种。《婚姻法》规定了禁止虐待和遗弃婚姻关系以及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妇女的民事活动自由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家庭暴力治理中,司法机关将作为家庭环境维护的重要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各界将共同参与,提高家庭保护和救助力度、增强对伤害妇女行为犯罪的打击力度,让广大妇女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
4、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妇女实施的言语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等
妇女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把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因此这一时期特别要注意自我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据调查研究,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更多的是选择忍耐期短之策逃避施暴者实施的言语暴力、经济家暴。言语是施虐行为产生因素中最主要的一种。因为它往往可以引起施虐者有心理上的满足感,使施虐者在施暴行为结束后仍然会感到快感,并再次采取这种行为,从而使施虐者继续采取这种行为。
5、对国家的家庭暴力行为——以惩罚为主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下,妇女被认为是婚姻的附属物,家庭成为男性发泄情绪、发泄欲望与情感欲望的场所。在古代男权社会,许多人只重视男性在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方面的成功,却不重视其人身权利,更不重视家庭地位,甚至把妻子看成“累赘”。女性是家庭成员中最弱势的群体,被排斥于传统家庭结构之外,这使女性成为最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另外许多男性对女性缺乏尊重、体贴和理解也是导致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