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都有可能会对对方实施家暴行为。那么,什么是家暴?家暴的程度是什么?家庭暴力的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刑几年呢?
1、《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情节较轻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或者不准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撤销婚姻或者不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2、《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扶养、赡养扶助的义务;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健康权等权利;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和抚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婚姻家庭关系,不得干涉夫妻双方的私人生活。禁止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关系中有诸多相互关系,其中有许多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如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应由夫妻共同享有,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共同的义务,而不能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作为相互扶助的条件,将对方视为施暴者。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轻微伤或者重伤,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家庭暴力”:(一)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强占他人财产、侮辱他人人格,情节恶劣的;(三)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侮辱、恐吓他人,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歧视、侮辱妇女、人格尊严,扰乱、破坏办公场所、居住环境,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侮辱、诽谤、威胁、骚扰妇女、儿童。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给予处分。
5、《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具有殴打、残害等情节的,从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