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前,四川、云南等地已发布实施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规定。随着各地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反家暴工作也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公众对法律支持保护家庭暴力行为越来越认可。“家暴者受到法律保护,但受害者受到了伤害,往往不敢报警。”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慧珠说,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家庭暴力并未完全消除,家暴受害者仍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还有一些暴力行为没有得到制止,受害者仍选择忍气吞声,受害者被忽视与虐待,令其更加痛苦。她呼吁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反家暴宣传力度、提升反家暴法律意识。
1受害者的要求是否合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张雅雯说,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来考虑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家庭暴力等原因引发情感不和、分居、财产纠纷等矛盾;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家暴等情形。
2法律如何保证“保护令”
“对于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有自己的做法,就是需要法院充分听取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意见,从而作出裁定。”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慧珠说,我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很多家暴受害者都不愿意报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要有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权利,在接到当事人明确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之后,法官应当及时审查相关证据,对确有必要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依法予以裁定。申请人如果逾期不收到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可以向法院邮寄送达决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还规定了举证期限、被申请人违反禁令行为对申请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等关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等情况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提供证据材料的期限。”
3有无反家暴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执行,还需要具体分析。”刘慧珠说,家庭暴力的认定关键是看有无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区分受害人遭受暴力的时间长短、是否报警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在“一地一案”的案例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后仍然存在家暴行为,但家暴导致受害人精神受创、身体受损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严重影响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于是在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并未禁止分居已满两年的夫妻分居二年以上仍保持性关系的情形。这种现象与家暴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盛行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