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暴力、性虐待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离婚属于民事离婚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离婚后不实施暴力仍构成暴力离婚。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格尊严。《婚姻法》第42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各自的财产和其他共同财产;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子女和孙子女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他家庭成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遗弃家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离婚后不实施家庭暴力仍构成对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他共同偿还的情形的,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二、认定标准
2、对配偶的性暴力:是指行为人对配偶实施性骚扰或者其他性侵害行为。由于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上处于较低的地位导致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鲜有成功处理。因此,我国刑法将家庭暴力定性为“以暴力相威胁”而非“以卖淫相威胁”。
三、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过错方遭受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一般不应受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遭受家庭暴力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遭受到了家庭暴力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受到了虐待,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受到虐待存在过错。所以,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四、举证责任
依据《婚姻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一方对家庭暴力负有举证责任而另一方拒绝配合提供证据,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对对方家庭暴力采取“避而不见”或“不理睬”态度,甚至以“离婚程序不合法”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暴案件的审理,加重了受害人的痛苦,降低了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精神侵害行为,未成年子女也可能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救济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过错方应当承担不超过必要费用的民事责任,但是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因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受害人因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当以其实际损失额为限。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严重损害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妇联等有关组织申请物质上、精神上慰藉和帮助(以下统称“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续实施暴力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申请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