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在生活中比较常见,我们也知道家庭暴力在很多时候会对家庭造成一定的伤害,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家庭暴力离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家暴离婚需要提供什么证据?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家暴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但是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实施的重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除外。因此《婚姻法》规定的家暴是指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
1、家庭暴力的存在要能够证明家庭暴力情况,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病历资料:如病历、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要有详细的描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签字情况下,可由一方当事人书写自己的名字;如果有夫妻一方自己签字的情况下,可以由另一方书写他的名字;如果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则应由双方共同书写离婚协议;如果没有夫妻共同签字,也可以由另一方写好保证书或承诺书后在法律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书写保证书等。(3)医院诊断证明:如检查结果显示有明显暴力痕迹,则须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医院出具证明,医院一般有要求医院开具家暴医疗证明或出具“家暴鉴定书”的义务;如果暴力已经达到一定程度,需要医院出具书面证明(例如“夫妻间有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或者一方患有家暴危险症状的病历资料”)。由于此类证据较为抽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可能要求全部出庭质证或者直接要求法官对有关证据进行认证,因此法院一般会根据家暴证据是否影响案件调解来进行判决。
2、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直接负责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家庭暴力行为一般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受害人的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均有虐待的行为。第三,受害对象多为未成年人或无业人员。由于未成年的被害人处于家庭暴力之下,这一点很难被法院所采信。此外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往往会受到来自多个家庭成员的冷眼、虐待甚至遗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受害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等判决执行。
3、受到家暴侵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执行;涉及家庭暴力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家暴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责任认定,不具有合法性且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驳回申请;若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性行为,也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并可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