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这部于2016年3月31日开始施行的社会法规,对于保护北京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在中国,遭受家暴的妇女占到了全部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一半以上。为保护遭遇家暴的妇女,维护好、实现女性生存权和发展权,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济手段、机构协助保护意识等,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1明确“110”报警电话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依法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不受理家庭暴力报警。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和精神病患者等人员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公安机关110出警指令后应及时出警或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2将“家暴”纳入家暴救助范围
《办法》将“家暴”纳入家暴救助范围,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及时给予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办案中指导救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有反家暴机制明确处置措施
针对北京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现状,《办法》明确了市妇儿工委统筹协调机制,并对多部门分工负责内容进行了细化。《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应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场所,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保护。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对接工作机制,加强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救助管理。教育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纳入学校德育工作内容。民政部门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管理时应当与儿童福利机构沟通协调好监护职责落实与救助管理职责落实。
4将“临时庇护”纳入保护范围
《办法》对家暴受害人提供了24小时求助电话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渠道,并且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帮助”。同时,《办法》对市县两级妇联组织加强反家暴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妇联组织要积极探索开展对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机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5政府支持和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等
《办法》明确,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具有一定社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在其注册登记的服务项目中,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等基本救助;加强对救助对象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保护;依法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财产等情况的调查,为受害人提供相关咨询。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反家庭暴力庇护场所。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向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此外,《办法》还对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妇女联合会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第三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