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在我国,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对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第306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07条规定:“侮辱他人隐私、家庭暴力侵犯他人隐私、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上两条关于家暴犯罪基本都是由自然人构成犯罪。在我国法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形式侵害他人身体的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还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十种犯罪形式,其中以伤害罪为最;又从刑罚上加重虐待罪、侮辱罪及相关罪名等罪中均单独规定了虐待罪。由此可见,刑法对虐待类犯罪给予了更加严格地保护作用和刑罚制裁力度。

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一、家庭暴力犯罪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家庭成员的主观心态也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亲缘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感情因素,因此,行为人可能利用他人对自己的感情纠葛殴打自己的配偶或亲属或其他亲属等,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相互扶助关系或者共同生活关系,且不存在亲缘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等特殊关系,则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但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殴打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是家庭暴力行为人,则可以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虐待罪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而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文中关于“虐待罪”的概念较为宽泛,在实务中常出现以下情况:一是被害人有可能遭受严重侵害时才提出控诉而公安机关对于此类侵害不予立案;二是被害人因严重生活困难而提出诉讼时被告人未被起诉;三是因为有权提起诉讼但因为无明确授权导致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因此在实务中对“家暴”的定义存在较大分歧。为了保障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上出现对行为人“打一顿、罚一顿”等极端化做法引发社会争议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主要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家庭暴力”犯罪类型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对多个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犯罪类型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十种罪名,其中多数罪名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家暴是严重干扰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当受害人受到家暴时,首先要在思想上认识到这是犯罪行为,但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援助,从而将暴力行为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强奸罪中以强奸为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通常是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律保护;其次为伤害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被伤害致轻伤以上结果时应受到法律处罚;最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受到法律惩治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等等。其中故意伤害罪是家庭暴力中最严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四、“家庭暴力”与“施暴人的行为”:从行为主体来看,包括了夫妻双方。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只有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并没有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对于我国立法而言,应该将家庭暴力犯罪与“施暴人”区分开来。在对施暴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时,应当以受害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主,对家庭暴力犯罪中的受害人还应包括被害人自己及亲属。

五、在立法中对于家暴者认定存在难度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律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难度。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以施暴人对受害者实施身体或精神的侵害行为为目的的家庭暴力行为。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家暴者,就意味着其本人受到了该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但这个损害是可量化且不可复原的,因为一个施暴者可能会对其家属产生恶劣影响且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比如有的受害者因为遭受虐待而患上抑郁症,这种情况下施暴者及其家属就不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这时受害者亲属或基层组织便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在认定施暴者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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