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其配偶或近亲属进行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家暴离婚如何进行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以暴力方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限制条件的。所以如果是家暴行为导致申请人不得不提出离婚诉讼,那法院就应该给予准许请求。
一、法院受理家暴离婚案件后,应当依法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
1、被家暴一方坚持要离婚的;2、夫妻双方因家庭暴力或其他原因分居已达一年以上,或发现对方有上述严重情形之一的;3、法院认为确有和好可能且有调解的;4、人民法院审理不成的。对于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有不同意见。对法院来说,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量家暴的原因与程度及社会环境以作出裁判。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有下列特殊处理方式: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婚姻审判员进行审理,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作出判决或者裁定。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经审判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后(若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撤回起诉),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在判决书中载明案件情况和适用程序等内容;如双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判决或者裁定离婚时,应由婚姻审判员进行询问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不影响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婚姻审判员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未签收但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不同意离婚、婚姻无法继续存续或调解无效双方均要求再次离婚等情形时,可另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判决或者裁定离婚时应准予离婚的,可以依法制作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而继续审理后确实不能调解和好的案件(如:同居关系确认及子女抚养),可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同意重新建立夫妻关系时可以继续开庭审理。
三、在婚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对婚姻关系恢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离婚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根据案情,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终审判决,或者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没有履行判决和裁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在夫妻之间,只要有家暴行为时被告没有及时制止家暴,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应该对其作出禁止其行为的判决。另外被告提出反诉并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对方也可以提起反家暴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