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等单位近日发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倡议书》,倡议“从我做起,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称,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在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方面仍存在不少困难。对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日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并实施。这是《解释》自2003年出台以来,首次在司法解释中专门就家庭暴力做出规定,并对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将对制止家庭暴力起到积极作用。
1背景
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现行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区分,如何正确处理?陈永伟:家庭暴力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家庭结构中,男女之间地位悬殊是典型的中国社会现状。虽然男女之间不一定发生家庭暴力,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以及家庭暴力发生时缺乏有效的社会救济措施,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多数受害人会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这次《解释》出台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必须依法认定当事人之间系婚姻关系,也就是当事人之间构成夫妻关系;必须按照特殊主体适用特别程序规则认定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适用特殊程序规则等规定。《解释》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
2内容
《解释》共13条,分别从事实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迁出居住地、离婚诉讼期间,受害方可以申请执行。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解释》实施后,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或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第二部分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第三部分从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个人信息时起计算标准开始,明确了具体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条件。第四部分对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处置进行了规定,明确禁止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丈夫或者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部分明确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所需提交的证据,并针对证据种类作出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出具的告诫书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作出具体解释;第六部分提出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需申请复议或者诉讼资格审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等要求;第七部分明确了司法机关如何适用庇护制度和其他救济措施等。
3亮点
《解释》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或者面临严重身心伤害的现实危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以及其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获得帮助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需遵守的程序以及不得对被申请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等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的规则和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送达后应当遵守相关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时应当说明受送达人身份信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当事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解释》还规定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禁止未成年人与行为人共同生活情况及因年龄较小未能独立生活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脱离父母独立生活的情形和未成年人抚养关系取得法定抚养关系后,其他共同生活人员仍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