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妇联组织求助。家暴行为严重威胁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家暴行为,受害人就有可能遭受身体的伤害,受到法律保障。对家暴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是反家暴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反家暴法规定:家暴受害人的求助是有期限的。
1、受害人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采集证据、保护受害人隐私。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暴力或者面临暴力而暂时无法回家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临时庇护场所接收。加害人应当予以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收到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日起生效。
2、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执行申请;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复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应当及时上诉。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机构报告,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
3、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应当询问受害人是否知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是否认为家暴是自己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是否认为遭受家庭暴力会对其人身安全和婚姻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妨碍、限制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求助的其他情形。询问受害人时有无明确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保护令不得损害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应当防止被申请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法院应当依法对申请人采取保护措施,并将保护令申请及时送达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执行家暴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依法予以查控和处置。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与申请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衔接配合,为申请人提供有关信息和协助执行等服务。
4、对实施家庭暴力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报案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奖励;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为避免更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为了保护更多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家暴法还增加了妇女维权热线“12338”热线服务标准,由公安机关为妇女提供咨询、投诉、求助、援助等服务,并将热线电话设置为24小时接听电话服务状态。反家暴法第2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给予奖励、救助或者保护。
5、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调解、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骚扰、跟踪、接触家庭成员;责令加害人迁出家庭成员住所;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