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一般指的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性质一般有四种:肉体上的家暴、精神上的暴力、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家暴只包括肉体上的暴力,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精神上的暴力。那么,如果男方起诉离婚后双方不能和好了,在举证方面应该注意什么呢?
1、对方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证明自己遭受过家暴或者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时要提交的证据。对于家暴案件,在庭审时,应该提供受害人报案材料。此外,还可以提供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证言。
2、男方或女方出具的家暴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婚姻自由,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家庭暴力给妇女儿童造成严重伤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妇女儿童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妇女儿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在实践中有许多情况下,在夫妻发生争执后,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行为。例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无殴打现象,人民法院就会直接驳回男方对女方的离婚请求。但如果是同居关系出现暴力行为,且有法院认为这种暴力行为不构成家暴情形的话,这时男方则可以以自己与女方同居为理由证明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矛盾无法解决。
3、收集相关证据。
对家暴行为,应尽量搜集受害人的证言。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部门求助,并保存好相关的证人证言。这类证据应尽可能地收集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报警的相关录音或录像资料,可以证明家暴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制止,有必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也要保存好报警记录等重要证据。
4、证明家庭暴力的具体证据要注意收集,主要是:
(1)报警记录:有警方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等。(2)证人证言是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有力证据,可证明发生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或程度较轻。(3)鉴定意见:一般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害人伤情鉴定书。
5、要注意收集并提供被家暴记录或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证人证言、施暴者威胁恐吓女方的证据、离婚协议、施暴者承诺放弃任何过错、赔偿协议等内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对于男性在起诉离婚时,在答辩中提出夫妻双方存在相互侵害的事实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对方如何答辩?首先,要注意收集并提供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其次,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要求以及举证能力的强弱来确定应诉方式。最后,根据所主张的事实来认定具体法律关系或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