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团结和睦,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得有有虐待。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诉至法院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出轨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被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中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因出轨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针对夫妻因出轨而导致婚姻破裂引发的损害赔偿。出轨是一种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社会稳定的恶劣行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无效的。”第47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对侵害配偶方一定行为或事实所造成伤害结果的补偿和救济方式的一种合理补偿。
2、离婚时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应以夫妻共有财产为原则,但可以不考虑实际情况对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兼顾公平,照顾无过错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3、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报酬,应按夫妻共同约定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女方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财产分割等请求,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或实施家庭暴力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对离婚后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在处理房产时,要考虑过错方对该房产的实际贡献,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照顾。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货币类存款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中,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不是用于消费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一方有过错外,无过错方应当享有的分配权较多,包括要求分割该房产份额,分割该房产在分割房产前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等。另外,无过错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分割该房产份额。
5、一方被判必须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费的,可由其负担。
不支付的,可请求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费用。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分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家暴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一种严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往往会造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产生感情破裂,从而引发诉讼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而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双方往往处于“谈之色变”的状态)。因此,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一般会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