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办的《家庭教育与青少年法律援助公益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系统依法办理涉家暴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数据显示:近年来发生在家庭中的家暴案件已超过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家暴未成年人案件3.4万余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量40%以上。随着青少年身心发展逐渐成熟和身体自控能力提升,对家庭暴力儿童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有遭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情形的,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否给予救济?
1、对家庭暴力行为,学校应及时干预
《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知识教育。对家庭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干预,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协助受害人向有关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寻求帮助和支持。
2、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家庭暴力案件报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加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受理并立案。对案件涉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案件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调查取证、提取证据、出具告诫书和伤情鉴定意见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理此案。
3、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判。调解无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有关组织送达当事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遭受家暴之后,施暴者并不愿意道歉或承担相应责任后又发生家庭暴力的话,那么该如何维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施暴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心理创伤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获得支持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国外发展较早,我国也是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的一种裁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保护令措施可包括责令加害人离开实施家庭暴力的住所,限制加害人与受害人见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限制受害人与加害人接触等。
5、建立儿童家暴问题干预机制,可以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儿童心理援助热线,帮助有心理问题的青少年重新建立良好人生观和价值观
从根本上解决儿童家暴问题,首先要改变传统家庭观念,要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暴力不是不能容忍的,而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家庭教育更多地是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能一家一户地把暴力行为变成了家庭暴力事件。让家庭教育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