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规定,不得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北京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规定的车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机动车租赁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非本市籍人员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购车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发票等来历证明文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出具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贸易项下完税凭证和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述第(四)、第 (五 )项所列文件、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已注册登记的车辆不得进行租赁业务经营。对于未注册登记的车辆,需到交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经营,同时要按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从事道路客运、旅游客运经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大型客车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大型客车通行证,凭大型客车通行证上路运营。
五、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及4S店,应当严格落实查验制度,严禁非法中介机构及单位和个人违规代办、买卖车牌号码。
六、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5〕6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