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承租人):
乙方(出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北京个人车牌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租赁标的物及范围:甲方同意将名下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额度中的1个号牌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为:1个京A,1个京C,2个小客车指标,共计3辆。
2、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及期限:租金以人民币结算,按月支付。每月10日之前付清上月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2023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支付的,则视为已交付。
3、车辆使用条件及范围:乙方应于租用期间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若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违约责任:(1)如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另一方须向对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月份的全部租金。(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向其赔偿损失:(a)甲方不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的;(b)在车辆被扣押或强制拆除后,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乙方的。(c)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2)除以上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3)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其他条款: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由公证处留存。 2、此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纠纷解决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3、此协议未尽事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4、此协议自双 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甲乙双方不得变更、补充和终止。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的另行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免责说明
(1) 承租人在租车前应当仔细了解所租车的各项性能参数、实际车况等情况,认真阅读《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择租车。 (2) 出租房方对提供的车辆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出租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出租人有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赔偿的责任。 (3) 承租人在驾车过程中应当谨慎操作,严格遵章守纪,确保出行安全。 (4)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及时返还租赁的车型、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的出租车。 (5) 严禁转借、挪用或非法占有他人汽车牌照。 三、争议解决方式
1. 如遇争议,当事人应友好沟通,积极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本合 同一性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或不完全履行时,构成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